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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02-27 作者: 江南app下载安装

  为进一步加大统计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统计公开透明,更大限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指南。

  国家统计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相关政府信息,以及依据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本部门其他政府信息。下列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数据发布。包括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最新发布的主要进度和年度数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统计公报以及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库。

  5.行政许可。包括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相关信息。

  7.统计执法监督。包括执法证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失信公示、统计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等。

  8.建议提案答复。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总体情况及可以公开的答复意见。

  9.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招录、在京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统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等信息。

  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由索引号、信息类别、发布机构、成文日期、信息名称、发文字号、有效性与信息正文构成。

  1.索引号。为一组20位的编码,由国家统计局机构代码、各司级单位代码、信息分类代码、成文日期代码和流水号代码等20位字符组成。

  国家统计局主要是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政务微信公众号“统计微讯”、政务微博@中国统计、手机客户端“数据中国”、统计公报以及出版物、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最终靠上述方式或到中国统计资料馆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1)目录导航式查询:点击目录中相应的信息目录类别,可查询相关目录内容;

  (2)全文检索:输入任意词汇,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该词汇的条目都将自动显示,点击条目名称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3)数据查询:通过多种方式查询国家统计调查获取的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综合统计数据。

  (2)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月坛南街57号(邮政编码:100826)。

  周二、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6)电子邮箱:(本邮箱不直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有公开申请,请按照下述申请方式办理)。

  申请人申请获取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在线填写《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在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管理中心。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以邮寄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申请时间;若将申请寄送至受理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确认之日为申请时间;未提供联系方式或电话无法接通的,待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申请人可以到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管理中心填写《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当场提交,以提交之日为申请时间。

  (2)为提高申请受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尽、明确,如提供政府信息名称(标题)、成文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内容信息的相关线索。

  (4)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国家统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正。对要件完备的申请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国家统计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真实的情况予以答复;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的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如需延期答复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或者第三方权益的,国家统计局征求其他机关和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国家统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特殊情况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办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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